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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长沙出台文件鼓励干部主动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

  • 发布时间:2017/2/13 14:24:50
  • 作者:
  • 来源:长沙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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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  近日,市委办公厅、市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关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的若干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指出,为激励和引导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在创建国家中心城市、实现基本现代化的新征程中主动履职尽责、积极担当作为,长沙市将建立鼓励干部担当作为机制、健全防错纠错机制、完善诽谤诬告干部行为查处机制和落实澄清关怀机制,努力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、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。以下为意见全文:


    关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的若干意见

    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的“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,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”要求,激励和引导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在创建国家中心城市、实现基本现代化的新征程中主动履职尽责、积极担当作为,根据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党内法规和相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提出如下意见:

      一、建立鼓励干部担当作为机制

      (一)树立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。坚持好干部标准,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、执行重大任务、关键时刻表现等方面考核评价干部德才素质,着力选拔“想为、敢为、勤为、善为”的干部,重用矛盾面前敢于挺身而出、困难面前敢于攻坚克难、风险面前敢于担当负责、歪风邪气面前敢于坚持原则的干部。充分发挥绩效考核“指挥棒”作用,完善实施分类考核机制,加强考核结果运用,强化“凭实绩用干部”的激励导向,防止唯票、唯分用人。对因敢于担当作为而得罪人,在推荐考察和考核评比中得票不高、有争议甚至有非议的干部,各级党组织应当辨明是非、主持公道,该评先评优的评先评优,该提拔重用的提拔重用。加大治庸治懒力度,强化对“为官不为”的查处问责力度,对严重缺乏担当、敷衍塞责、履职不力、作风不实的干部,坚持“不换状态就换人”,切实形成“有为者有位、不为者让位”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,使“干在实处、走在前列”成为长沙党员干部的鲜明特质。

      (二)强化容错免责的机制保障。严格按照 “三个区分开来”的要求,健全鼓励创新、宽容失败、允许试错的制度机制。对干部在下列情形中出现失误或错误,但符合依法依规、勤勉尽责、出以公心、未谋私利等容错条件的,党组织应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主动为干部担当,依据有关规定对干部免责或从轻、减轻处理: 

      1、在体制改革、机制创新过程中,敢于先行先试的;

      2、在重大项目建设、征地拆迁、拆违控违等全市性中心工作中,为确保工作进度特事特办、攻坚克难的;

      3、在招商引资工作中,积极创造条件引进与区域发展需求相匹配的重大项目的;

      4、在处理重大事故、危害公共安全事件、群体性事件、应急抢险等工作时,因情况紧急临机处置的;

      5、在面对矛盾突出、争议较大的历史遗留问题时,敢于迎难而上,积极促进问题解决、维护社会稳定的;

      6、在推动工作落实过程中,遇到推诿、牵制,能够创造条件、排除阻力积极推进落实的;

      7、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,积极重商扶商的;

      8、在执法过程中,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、维护群众利益,坚持原则、敢于碰硬的;

      9、工作中敢抓敢管,敢讲真话,敢于开展批评,不怕得罪人,且能以身作则的;

      10、其他应予免责或从轻、减轻处理的情形。

      对干部免责或从轻、减轻处理的具体程序和结果运用均按照市纪委、市委组织部、市监察局《实行容错纠错鼓励干事创业暂行办法》(长组通〔2016〕41号)的规定进行。对符合相关情形,而所在党组织不主动为干部担当的,严肃追究该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
      二、健全防错纠错机制

      (三)加强重大事项决策风险防范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。建立党委(党组)会议全程纪实制度,对民主决策过程中的不同意见或保留意见,负责纪检工作的班子成员应当及时掌握。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,坚持重大事项、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(党组)请示报告,对书面请示报告的事项,上级党委(党组)应及时给出明确的书面答复意见。完善和落实公开公示制度,加大重点领域党务、政务、事务、财务公开力度。

      (四)加强日常管理监督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,严肃查处违反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的行为。加强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党规党纪专题培训。注重抓早抓小,对思想、作风、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或苗头性问题的干部,及时运用谈心谈话、组织调整等措施进行提醒和处理。加强党内监督和人大法律监督、政协民主监督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、舆论监督,使干部习惯在严格律己中担当责任、在规矩约束下干事创业。

      (五)建立及时纠错整改制度。坚持有错必纠、纠错及时,尽快消除不良影响或挽回损失。问责机关(部门)在对干部作出免责或从轻、减轻处理认定的同时,须针对失误或错误同时启动纠错程序,帮助干部提高认识,督促其限期整改,指导相关单位认真分析原因、深刻汲取教训。对典型案例要定期通报,推动相关制度机制更加完善。

      三、完善诽谤诬告干部行为查处机制

      (六)建立诽谤诬告行为快速核查制度。对捏造歪曲事实,通过短信、传单、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散布谣言损害干部形象的行为,相关执纪执法机关必须依法依规快速核查,给出明确结论。对其他涉干信访举报情形,可能存在诽谤或诬告行为的,必须及时进行甄别调查,杜绝不当的执纪执法行为发生。

      (七)依法依规处理诽谤诬告行为。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诽谤、诬告陷害行为的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诽谤、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、批评或教育;经劝阻、批评或教育无效的,由相关单位、部门予以警告、训诫或制止;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诬告陷害他人、意在使他人受纪律处分,属中共党员的,同时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按照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,直至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;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,根据《公务员法》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给予相应处分。对于有严重捏造歪曲事实、手段恶劣、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、已有明确结论仍反复诽谤、诬告陷害他人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处理,狠刹歪风邪气,激扬清风正气。

      四、落实澄清关怀机制

      (八)尊重保护干部权利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,充分保障党员干部的申辩、申诉等权利。对于已经作出容错决定的干部,不作负面评价,不影响其考核定等、评先评优、推荐资格、选拔任用、选聘选调等,并主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。对于进行了容错减责但仍被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干部,在问责影响期满后,应根据其德才素质、现实表现和工作需要及时进行妥善安排。问责机关(部门)不得混淆干部工作失误或所犯错误的性质,或夸大失误、错误的影响程度,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。

      (九)及时消除信访、举报、负面舆情的影响。对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与履职有关的信访、举报,应稳妥慎重把握核查时机和方式,防止扩大负面影响。对调查核实确属诽谤、诬告陷害的,受理信访、举报的机关(部门)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为干部澄清和正名。对查无实据或虽有轻微违规行为但可以不追究纪律责任的,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情况、消除影响。对可能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,主要运用谈话函询、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。凡属实名举报的,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或结论,做好解释说明。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、反馈应对机制,对反映失实、利用网络恶意炒作给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,要及时应对处置,妥善澄清化解。

      (十)加大对干部的关怀力度。在干部因敢于担当负责出现工作压力过大、遭遇重大挫折等情况时,党组织负责人应及时走访慰问、谈心谈话,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,切实为干部减压减负。对敢于担当负责的干部,旗帜鲜明地予以表彰。大力宣传推介敢于担当负责的优秀干部典型,在全社会形成尊重、关心、支持干部干事创业的环境和氛围。

      本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,各级党委(党组)是责任主体,党委(党组)书记是第一责任人,具体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人事部门负责。具体实施过程中,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,上级为下级担当、一级为一级负责,努力在全市上下形成支持改革者、鼓励创新者、宽容失误者、保护干事者的正确导向和良好政治生态。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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